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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公布5起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典型案例

    anquanyue.org.cn時間:2023/6/9 15:50:45
    來源:全國應急管理普法專欄次瀏覽

    本報訊 記者張安妮報道 6月6日,貴州省應急管理廳公布了5起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的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一個共同之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不愛學、不想學、不愿學,缺乏有效學習,對自身在安全生產中應承擔的職責缺乏應有的緊迫感和危機感。

    未實施安全教育培訓

    2022年11月30日,貴州省應急管理廳會同銅仁市應急管理局、大龍開發區安監局對貴州弘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建立模具、拌料、倉庫、檢驗等工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按照2022年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等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貴州省應急管理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貴州弘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3萬元罰款。

    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制度

    今年3月31日,貴陽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貴州香友酒業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白酒生產企業專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以及教育和培訓制度;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等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貴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處以3萬元罰款。

    未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2022年5月24日,遵義市綏陽縣應急管理局檢查發現綏陽盛達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主要負責人未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五項規定,綏陽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2萬元罰款。

    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今年1月16日,安順市應急管理局對貴州省安順市霖鵬煙花爆竹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個人銷售煙花爆竹、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的機動車輛進入倉庫內等違法行為。

    經查,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安順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2.9萬元罰款。

    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

    2022年6月29日,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錦屏縣應急管理局對平秋鎮便大采石場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主要負責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違法行為。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五項規定,鑒于違法行為首次發現,且調查期間主動配合、積極整改,本著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執法人員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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