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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宣傳咨詢日:動火作業風險我知道

    anquanyue.org.cn時間:2023/6/20 16:05:20
    來源:中核浦原次瀏覽

    6月16日是全國安全宣傳咨詢日,中核浦原以“安全生產月”為契機,開展“動火作業風險我知道”宣傳活動,強化安全意識,弘揚安全文化,提高安全素質,營造安全氛圍。

    動火作業是企業常見的一種作業,也是風險較大、事故多發的一種作業。在構成火災的可燃物、助燃物、點火源三要素中,動火作業主動提供了點火源,因此如果可燃物管理不好,可能會引發火災。動火作業環節發生事故,其原因大多是對動火作業時的安全風險識別不清,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所造成。



    動火作業常識


    01什么是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指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火焰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常見的動火作業包括電焊、氣焊(熱切割)、電鉆、砂輪、噴燈等。


    02動火作業主要風險

    易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易引起觸電事故

    易致人員灼傷

    產生有害的氣體和煙塵

    光輻射作用引起眼部和皮膚損傷

    0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依據現場環境與作業條件,實行分級管理。若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一般需要提級管理。

    04作業人員個人防護

    作業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好專用防護工作服、防護面罩、安全帽、絕緣手套和絕緣鞋。如涉及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還應配備安全繩、安全網等高處作業防護設施。

    動火作業時,動火點下部及周圍的可燃物如果未及時清除,焊渣掉落引燃可燃物就會引發火災。


    動火作業的風險管控措施


    動火作業前:作業審批+安全交底

    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審批人需到現場核查是否符合動火作業條件,包括:

    ※ 現場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是否存在高處作業、是否配備消防滅火設施、動火作業工具是否安全、線路是否正確連接等。

    ※ 確認符合作業條件后制作、開具《動火作業許可證》。



    ※ 向實施動火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對現場及周圍情況、易燃易爆物質、風險防范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后果、應急設施的準備、監護人、緊急聯系人等情況進行告知。


    動火作業中:實施現場管控

    ※ 作業現場有安全警示標志及職業危害告知。

    ※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米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米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不應進行可燃性粉塵清掃作業。

    ※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米,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電纜橋架、孔洞、窨井、地溝、水封設施、污水井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15米內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隔離措施;對于受熱分解可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防護措施。

    ※ 在作業過程中可能釋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上或設備內部動火時,動火前應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時應連續檢測氣體濃度,發現氣體濃度超限報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危險特性、工藝條件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護措施。

    ※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體積分數)。

    ※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后:清理現場

    ※ 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明火及高溫殘渣)。

    ※ 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

    ※ 將廢料、雜物、垃圾等清理干凈。


    法律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第六十四條規定: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結語 ·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動火作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動火作業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作業前必須正確識別風險,并采取正確措施控制風險,使動火作業始終在風險可控條件下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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