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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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經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新《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總共六章,五十六條,。
新《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新《條例》明確,在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已建成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改造規劃,限期遷出或者轉產。新建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尾礦庫等,應當與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在已建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尾礦庫等危險區域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化工園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鄉規劃;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
針對物業企業安全生產職責,新《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其服務區域的道路、消防通道、地下車庫、化糞池、窨井等重點部位和電梯、供水、供暖、供氣、供電、消防等設施、設備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聯系相關專業單位處理。在安全隱患排除前,應當及時發出警示,并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