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法跟進 保障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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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修訂、已于1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安全生產的監管體制和監管職責、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細化了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等,為安全生產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修訂后的《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城鎮人口密集區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重點區域。修訂后的《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明確,在城鎮人口密集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已建成的項目,應當納入改造規劃,限期遷出或者轉產。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從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根據新《條例》,新建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尾礦庫等,應當與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保持安全距離。在已建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化工園區、礦山、尾礦庫等危險區域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化工園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城鄉規劃;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從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