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安監局進一步規范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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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7〕15號)精神,全面推進非煤礦山行業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等規定,近日,重慶市安監局下發通知,進一步全面規范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
一是簡化非煤礦山安全許可事項。對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以及不進行爆破作業的頁巖、型材、砂巖,可以不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二是規范新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辦理安全生產許可相關業務,由區縣(自治縣)安監局負責指導編制申請材料,受理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后報市安監局審批。審查部門認為有必要到現場對相關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復核。復核時間不計算在法定辦理期限內。
三是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辦理程序。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按有關規定提交相關的文件和資料。由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按有關規定初審,符合要求的報市安監局審批。符合《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0號)第二十條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達到安全標準化等級二級以上”等條件的,經市安監局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四是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且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非煤礦山企業(含長期停產停建礦山),區縣(自治縣)安監局應及時報請市安監局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