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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制訂出臺《消防安全失信單位管理暫行規定》

    anquanyue.org.cn時間:2018/2/13 8:20:48
    來源: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次瀏覽

    為加快推進杭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努力營造“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誠信氛圍,根據《浙江省社會法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管理辦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以及《杭州市社會法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管理辦法》等文件要求,杭州市公安消防部門于1月29日研究出臺了《杭州市消防安全失信單位管理暫行規定》(杭公消〔2018〕15號)。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該《規定》共一十五條,分別由消防安全失信單位的界定、失信行為的認定、列入與撤除、對企業失信行為的管理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企業失信行為的認定,以消防機構履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記錄信息為依據。擬列入嚴重失信單位名單和擬認定的失信行為應當告知相關單位,杭州消防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嚴重失信單位名單和相關失信行為通過“信用杭州”公示,并將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向全社會公開。

    根據其危害程度,將單位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分為一般、較重和嚴重三類。當單位每一自然年內有3次以上失信行為,或者2次以上較重失信行為,或者1次以上嚴重失信行為,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單位名單。除單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或者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需要立即列入嚴重失信單位名單外,消防機構于每年一月底前對上一自然年的單位失信行為進行認定,并報送省信用中心列入嚴重失信單位名單。嚴重失信單位名單的有效期為五年。

    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以及列入國家、省、市失信黑名單的單位,消防機構依職權或者配合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失信懲戒聯動措施:(一)列為日常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并提高監督檢查頻次;(二)對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依照《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從重進行處罰;(三)撤銷其相關榮譽稱號,禁止參與評優評先;(四)嚴格限制其新增項目審批和核準等;(五)將消防安全嚴重失信名單抄告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對能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情形的失信單位,可以向消防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符合國家和省、市信用修復有關規定的,經消防機構審核并報請市信用辦批準作出信用修復決定,由市信用辦根據信用修復決定刪除該不良信息或者對修復情況予以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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